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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让法官自己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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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8-18 10:55:14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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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让法官自己做主
南方周末 2005-08-11 14:22:54 |

改革是为了“让有为者敲响法槌” 林良标/图 最高法院在湖南浏阳试点推行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判案,让法官自己做主 □本报记者 曹勇 ■法官是不是裁判?是。法官是不是真正的裁判?不是。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遴选及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就是冲着这个积弊而来,这是法院人事制度及审判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 法官当“红花”,其他人作“绿叶” 在判决书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谭为民长出了一口气。这一刻,他意识到自己的职业生涯就此转变。 “今天是一个特别的日子。”一些诸如“崇高”、“神圣”的字眼在他心中升腾开来。 这是2003年新年里平常的一天。和以往不同,作为承办案件的审判法官,谭为民第一次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了判决。他不再需要请副庭长、庭长审核,不再需要找分管的副院长签字,他只需签上自己的大名,然后盖上法院的公章,这个判决书就生效了。 一位法官同事笑称,“谭为民的手指轻轻一动,中国的法治就迈了一大步。”——法院通过一场曲折的改革,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了法官,让他们真正成了案件审判的灵魂。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其内容是,改变以往“审判员+书记员”的审判模式,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模式,建立以审判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这被最高人民法院及法学界认为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重要保障措施。 浏阳法院是全国18个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与其他试点不同的是,浏阳法院是惟一的农村基层法院,至今已试点3年,完成了第一轮改革。 作为这场改革的执行者,浏阳法院年轻的院长邹剑钧说,浏阳法院的试点就是探索如何让法官成为“红花”:第一,法官要有自由裁量的权力;第二,确定法官在法院的中心地位,法官是“红花”,其他人是“绿叶”,要为“红花”服务;第三,法官要有很高的待遇,要让他的劳动和付出相匹配,让他的收入和他的地位相匹配。 “一步到位”模式被泼冷水 2002年6月,浏阳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一开始冲突就很激烈,改革是在妥协中进行的。”邹剑钧说。 邹剑钧,法学硕士,2002年1月被任命为浏阳法院院长时正好37岁,之前他是长沙市中级法院刑一庭的庭长。邹剑钧给人的印象是,“很想做一些事”。 按他的理解,这场改革的核心实际是还权给法官,实行法官负责制,然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保障,最终实现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分离、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官、法警的单序列管理。 邹剑钧设想用“突进式”的一步到位模式在法院内全面铺开。首先根据案件受理量,依照少而精、全而专的原则确定法官的数额,然后再合理配备法官助理。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组织机构的变革,打破目前各种专业审判庭(如分为行政庭、民事庭、刑事庭等等)的格局,按诉讼程序精简审判机构设置———设立案庭、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人民法庭。其中,审判庭实际上是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合并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内设若干个审判合议庭,法官不再受刑事、民事、行政等传统分工限制,可以审理所有案件,由“跛子法官”变为全能法官。 在传统的三大审判庭及其庭长、副庭长自然消亡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明确,法官对案件全权负责,取消分管副院长、院长的审批权,然后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模式。 这种设想首先遭到法院内部的强烈反对,反对声音最大的是传统三大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们。他们提出了一个保守的模式:不改变现有审判组织的架构,不减少目前法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数量,只给法官配备一个法官助理。 邹剑钧认为这只是一种不起什么作用的改良,“我们需要的是深层次的改革”。 争执中,方案报到浏阳市人大,人大也强烈反对:首先,三大审判庭是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设立的,撤销刑庭、民庭、行政庭属违法行为;庭长是经过人大任命的,你法院凭什么撤销?其次,法官们也是人大任命的,你推倒重来,也于法无据。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法官助理这个职务或职称。 邹剑钧带着方案到湖南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结果两级法院给他泼了一盆冷水:想法是好的,可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不可行,“你的心太急切了”。 “打着岗位选拔旗号搞改革”邹剑钧只好妥协,拿出了一个渐进式的方案:在确定法官数额的前提下,不改变现有的审判组织,增加法官助理,同时取消庭长、副庭长及副院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权,让法官自己对案件负责。 接下来的难题是,法院需要多少法官?由谁来当助理?人数好办,80名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保留三分之一就可以了,然后按一比一的比例配备法官助理。全院的法官,包括各庭的正副庭长,都要“全体起立”,经过严格的考核,合格才能当法官、法官助理。 激烈争吵随之而来。那些庭长、副庭长认为,按法律规定,他们是当然的法官;其他法官认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法官(职务、职称)及审判资格,法院凭什么剥夺(如果遴选不上)?何况法官还享有相应的待遇,一旦落选利益无法保证。一些法官准备拂袖而去。 经最高法院协调,邹剑钧再次妥协,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当然的法官,免于考试。老法官如果落选,虽然不再担任审判岗位上的法官,但其法官职称仍然保留,一切待遇不变,落选的老法官也可以自愿选择当法官助理或者别的岗位。而新人以及尚无审判资格的人员,则一律经严格的考核,能者上——对他们来说,当了法官助理,以后才有机会晋升法官。 两种模式最大的区别,“突进式”连人带机构全动;而“渐进式”只动人不动机构——而且只是部分动人。 妥协的结果,法官的数额达到55名(包括正副院长及庭长等中层干部),虽比以前减少一半,但比原计划的多出了一半,而选任的法官是审判岗位的法官,已不是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意义上的法官了。邹剑钧苦笑说,面对人大的质疑,他们只好变通,“打着岗位选拔的旗号行改革之实”。 2002年9月中旬,一场“残酷之极”的选拔考试在浏阳法院进行,29名法官黯然离开审判岗位。按照规定,他们要么成为法官助理,要么转到别的岗位。与此同时,一些年轻人崭露头角,当上了审判法官,法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少老配”。 此后的3个月,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被进一步明确,法官除拥有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外,还拥有监督和指导法官助理、推荐法官助理晋升等权力;法官助理分为程序助理和文书助理两种,他们不参加庭审,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官专司审理。 2003年初,浏阳法院正式运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案件审理模式。 法官萌生“尊荣感” “我每天都要接十几二十个电话,都是法官们打来的,恐怕最忙的要算我了。”周友庚说。 他是浏阳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庭长,在以前,他这个庭长被人们戏称为“养老院”的“院长”。因为在过去,一个案件经庭长、院长审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还要审委会投票表决,审判监督庭要对案件实施监督几乎不可能。 邹剑钧说,现在他不用费劲地张罗集中学习什么的,法官们自己都要想方设法地学习,“他们感到了危机”。 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法官的责任心、职业道德、业务素养得到了大幅提升。在浏阳2003年1月召开的人大会议上,浏阳法院还收到人大代表4份建议,其中两份严厉抨击以往法官们的审判作风,一年后,这样的建议不见了;当事人投诉法官的信访减少了一大半,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的投诉则实现了零记录。 另一个重大的成果体现在案件审判上。一方面,审判质量迅速提高,超审限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得以大幅提高:2003年,案件的结案率比前一年高出几个百分点,结案周期比有些发达地区的法院还要短;当庭宣判率达47.5%,比上年增加了20%。 28岁的女法官杨桅感到人们对法官的观感有了变化,“有时候他们脸露崇敬之情,让我感到快乐。”她说。邹剑钧为法官们萌生出的“尊荣感”感到欣慰:“这是好兆头。” 和众法官一样,杨桅在受到危机感带来的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体会到了“法官之乐”———自我价值的实现,“一个案件,从实体到程序,完全由我自己做主,院长、庭长的意见仅供参考,我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有些案件,我当天就可以搞掂。” 因为不再审签法官的案件,邹剑钧和几个副院长一年至少要少看数千个案卷。邹剑钧说,我们轻松了好多,可以腾出精力来更好地考虑诸如方向、管理以及服务等内容。 “法官仅靠荣誉感支撑不了多久” “老实说,我现在忧虑得很。”邹剑钧说。3年实践,第一轮的改革告一段落,法院成功地实现了“让有为者敲响法槌”,但一些问题也凸现出来,其中很多单靠法院自身是不能解决的。 浏阳法院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刘方勇说,综观3年改革,法官们的变化可用“法官之乐”、“法官之累”、“法官之怨”来概括。 其中,“法官之累”首先累在苦乐不均。由于几个审判法庭的专业分工没能改变,其案件受理多寡不一:民事庭受理的案件比刑事、行政庭多很多,一部分法官承担了全院80%以上的案件,其累可想而知;其次,在实施初期,法官们碍于“少老配”———给自己当助理的,也许是过去的上司或者“师傅”———包揽了整个诉讼活动,从证据调取到案卷装订都一一亲自动手;而法官助理则无所适从,有的庭把他们当书记员用,有的超越助理职权,被当作过去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使用,有的助理仅打印文书,当打字员使用,这些都导致法官与助理的工作量不均衡。好在这属于技术操作层面,在法院干预下有了改观。 法官之累还在于责任加重,压力增大。“案件办得不好或者办错了,板子全打在法官身上。”杨桅说。 法官朱江梅是法院的业务能手,但去年有3个案件被发回重审———按照考核标准,她被扣了近千元,差不多一个月的工资。 针对法官的考核标准一年比一年细致,而且处罚也越来越重。今年,类似朱江梅这样的情形,处罚加重了3倍。 试行3年来,一个最大、最麻烦的问题凸现出来:由于责、权、利严重失衡,法官们开始满腹抱怨。 浏阳法院2005年7月18日的上报材料中说,法官们人均月收入1000元上下,在当地“总体上属中等偏下的水平,与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有相当的差距”。 就法官内部来讲,收入分配仍然是平均主义、大锅饭。按照设想,法官的收入要和法官助理拉大差距,法官助理要和一般人员拉大差距,可是实际上,大家的收入几乎没有差别。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收入实际上只有5元钱的差距:院里规定,一个案件可以发15元钱的办案补贴,法官分得10元钱,法官助理得5元钱。 杨桅说,这还是理论上的,案件办不好,法官受处罚,扣工资奖金,而助理和其他人员则不会,因此法官的收入实际上要比助理和其他人员低。“我们很是想不开。”杨桅说,很多人都有满腹的牢骚。 在此情形下,去年到今年,浏阳法院先后有十余名优秀法官被别的法院挖走。这种对职业法官素质的高标准要求与职业保障的低水平以及与一般工作人员待遇同等性的矛盾,已成为改革的瓶颈,“情况很危险,法官们仅靠荣誉感是支撑不了多久的。”邹剑钧苦笑说。 作为院长,邹剑钧为这事来回奔走,然无济于事。那15元的办案补贴,财政还不允许发,他只好采取变通的方式发到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手上,他“感到郁闷”,“他们应当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可我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成了事实上的牺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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