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十 一 期
(专项整改专辑第六期)
2005年9月5日
规范执法 保障人权
——我市检、公两家联合制定预防刑讯逼供规定
今年下半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形成共识,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的文件。
《规定》要求,办案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做到“三摒弃”、“三树立”,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摒弃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树立办案以证据为核心的观念。
《规定》明确了检察、公安两家各相关部门预防刑讯逼供的职责,并提出了七条具体措施。一是侦查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内进行,并在讯问室内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警示标语及举报电话。二是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外讯问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投毒、放火、爆炸等重大案件以及难以取得直接证据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侦查讯问人员不得兼任录音录像技术人员。三是在侦查案件中,现场勘察人员不得向侦查讯问人员透露现场勘察情况。四是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受伤,应问清原因,并如实记载。如犯罪嫌疑人陈述系侦查人员致伤,应立即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人员应每天对进入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进行检察,发现在押人员体表有伤的应及时登记,并告知侦查监督科。五是侦查监督科对驻所检察室提供的在押人员受伤情况必须认真核查。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将“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作为必问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应当认真核查。如核查后发现刑讯逼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由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侦查机关应书面回复纠正情况,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如刑讯逼供涉嫌犯罪,应及时移交渎职犯罪侦查局依法查处。六是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羁押后,除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辩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外,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符合提出所外讯问要求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讯问后要及时还押,还押时,重新按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羁押时的程序进行身体检查和处理。七是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都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即使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必须更换侦查人员,依法重新讯问,重新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等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该规定,监所检察科、林业检察科对本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按该规定依法开展刑讯逼供专项监督。
此次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有力地促进发现、监督纠正和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促进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
报:长沙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执法监督处、专项整改办
哲劲、艳梅、梁仲、若林、爱国、建科、先明
送:本委各位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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