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省人大副主任唐之享同志在《湖南省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
副标题: |
发表时间:2005-1-22 12:26:28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
| |
省人大副主任唐之享同志在《湖南省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湖南省禁毒条例》已于2004年1月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必将对我省禁毒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省禁毒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四禁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对毒品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充分运用《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武器,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严打整治,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省人大和全省人民是满意的,但是我们的禁毒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是受国际国内毒品犯罪大气候影响和省内庞大毒品消费市场的刺激,省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遏制;二是吸毒人数居高不下,因吸毒诱发的社会问题十分严重;三是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的在一些城区娱乐场所呈泛滥之势,禁毒斗争面临着新的挑战;四是随着毒情发展,现有法律相对滞后,执法依据空档相继出现。而禁毒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诸如禁毒宣传的法律地位、制毒技术发展趋势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新型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急需明确的法律支持,此外,长期以来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禁毒斗争经验也需要从立法上予以确定,以便推广。正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及时制定并出台了《湖南省禁毒条例》。 《条例》共分五个章节三十六条。首先《条例》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重要地位,指出:“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毒工作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毒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次是确定了“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指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针对在校学生,《条例》要求教育部门“每学期安排毒品预防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此外《条例》还就新形势下禁吸戒毒、出所帮教工作、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以及娱乐场所业主禁毒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并提出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要求。 《湖南省禁毒条例》是立足于我省的实际情况与现实需要,在充分听取民意、反映民情,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借鉴外省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出台的。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先后易稿十余次,并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省内和省外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调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举行了我省立法机关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为推进我省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的意见基本上在《条例》中得以体现:如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人文关怀,鼓励其自觉、自愿戒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禁毒义务和法律责任;尿样检测的适用对象范围和经费负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范围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多次审议最后由省十届人大第七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湖南省禁毒条例》的制定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内,结合我省禁毒工作的具体需要,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又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严格遵循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同时《条例》把国家法制统一与湖南禁毒工作的特殊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省毒品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科学合理的预测,使得条例既能适应我省现阶段禁毒工作的客观要求,又能适应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禁毒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兼顾了《条例》的现实性和前瞻性。 同志们,《湖南省禁毒条例》的通过既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大成果,更是全省政法机关的一件大喜事,是我们禁毒斗争的又一大有利武器,下一阶段希望有关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工作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知法方能守法嘛。同时要认真组织,深入开展《条例》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在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有效地开展禁毒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深刻领会、认真掌握并充分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武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斗争积极性,我省的禁毒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创造更加灿烂的明天。
|
| |
责任编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