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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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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4-12-28 17:05:52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维护好管辖地区的社会治安。
三、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驻在地区的统一要求,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部门,其系统所属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其系统所属单位对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任务,也必须认真完成。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积极配合。
军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治安工作由军队负责;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其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上由地方领导为主,军队积极配合。遇有特殊情况,地方和军队协商处理。
四、各部门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一)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
(二)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三)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四)大型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也可以由市、地、县或市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六、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县以下(不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辖区内驻在的各部门、各单位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县以上(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定权,其办公室有建议权。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可根据需要,制定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干部本人或其所负责的地区、单位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在这些地区、单位的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导干部抓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沱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上述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认真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定期检查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隐瞒不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对干部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可根据此规定,并参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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