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浏阳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浏阳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依法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依法决定采用罚款、司法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 二、公开审判 1、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并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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